當年台灣的憲法係抄自德國的威馬憲法再參考日本,由張君勱負責起草。總統係經一次性投票選出,以最高票者當選,這是人謂李登輝有心預設的“放水條款",令民進黨有機會執政。罷免總統的機制類似南韓,要立法機構三分之二通過,然後再公投。

“根據台灣有關法規,對台灣地區領導人進行罷免的提案,必須經過“立法院”全體會議于15日內完成審查,審查后,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,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,罷免案即成立。“立法院”透過的罷免案尚須交付公投,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,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時,正式罷免。 "

在職期間,只能以“內亂罪"和“外患罪"指控總統,其餘一切免責,例如貪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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